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实验中心建设规划要结合院、系、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而定。购置仪器前需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

第二条确定购置的仪器设备,需首先收集资料、索取样本,分析对比各厂家产品性能、价格、零配件供应及售后服务情况,再综合上述定出所选具体仪器。

第三条新仪器验收与调试程序:

1)仪器到货五天之内,要进行验收调试。由国资办组织成立有本中心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供货方工程师、设备采购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全面负责仪器验收调试工作;

2)仪器验收程序:观察包装箱有无破损,仪器主机外形有否异常,参照订货合同、装箱单核对清点实物及随机文件资料;

3)仪器调试:仪器室要做好调试前的准备工作,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规定及仪器技术标准进行逐项确认鉴定,现场笔录。调试结果记录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验收报告上交,一份实验中心存档;

4)确认验收调试完成,填卡建帐,办理入库手续,填写验收调试报告,汇总技术档案并分类归档。

第四条新仪器调试完成后,建立该仪器管理条例、基本操作程序。

第五条使用仪器要填写“仪器使用记录”,中心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仪器。

第六条仪器严禁外借或转让。报废仪器要先经院内组织专家认定,严格执行仪器报废程序。

第七条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及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确保帐、物、卡相符。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2017.10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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