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条例

第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要配有经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主管人员,每台仪器配备两名管理人员。

第二条仪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1)配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2)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正常运转,培训与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队伍;

3)组织在精密仪器上的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任务,开发新的功能与方法,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4)在院内领导下,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承担对外服务性分析测试及咨询任务。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四条院内教学、科研部门使用精密仪器,可直接与仪器管理人员预约登记,并在实验中心备案。管理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安排。学生送样,须经导师审核签字。

第五条使用精密仪器者,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本中心签发的上机证,方可上机操作。

第六条仪器的使用统一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安排。使用者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要严格按照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使用交接手续。

第七条大型仪器必须健全技术档案,要加强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和使用效益的记载,并定期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大型仪器档案不得随意借阅,更不能携带出实验室。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对精密仪器定期进行计量认证或定期自校、标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第十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外的各种协作,热情开展社会服务。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2017.10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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