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0-10-31 点击数: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

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评审程序,审批获奖名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申请

第六条  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五)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后,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个人对人民政府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完成后,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政府奖学金的,可以撤销其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20年10月31日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行知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