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本科生)

时间:2020-11-01 点击数: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环境学院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评审程序,审批获奖名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任委员。  

第四条  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五条  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为小组成员。  

第三章申请    

第六条  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十分优异,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10%的学生;  

(五)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六)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未进前10%,但进入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技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七)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除需上报一页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外,还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如无相关材料证明该生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中将认定该学生不具备获奖资格。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九条  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各院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再参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王克昌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完成后,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可以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20111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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