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天津城建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经 2019 年 12 月 19 日第 3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与丢失,维护其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进行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思想教育, 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全体师生应自觉爱护学校的资产,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等要求,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丢失。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要进行技术培训才准予操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由于使用操作不当、维护不当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 操作的。

(二)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坏、丢 失、被盗的。

(四)公物私用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五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四条 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的,由个人 赔偿。

(二属多人保管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赔 偿。

(三因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严重损坏、毁损或遗失 的,分管领导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所在单位应做好记录并查明原因,及时将情况说明、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相关会议审批后进行处置。对于存在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等情况的人员,除责令赔偿外,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 发现资产丢失,必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凭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 由各部门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必要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其它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以及设备所属部门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八条 赔偿标准:

(一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或丢失,按现价赔偿;经修复 可以使用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因局部零件损坏或丢失,造成整机报废的,按整机

折旧后净值赔偿。设备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按设备总额 5 赔偿。

(三对涉及能够民用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 打印机等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时间短、价值高的仪器设备,应 从严计价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各异,处理时依具体情节、当事人态度,具体分析。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可酌情减免; 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态度恶劣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要给 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毁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 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

第十条 赔偿手续:

(一)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上报《天津城建大学仪器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和处理单》(见附件),使用部门聘请 3以上同行专家对损坏仪器设备进行核实检查,并提出鉴定意见, 3 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二)赔偿金应在处理决定后 3 日内上缴学校财务处。

(三)责任人可自费购置仪器设备赔付学校,其技术指标与 功能不低于原受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可自购零件、修复受损 仪器设备,使其正常使用且得到使用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津城建院

政〔2005〕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城建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和处理单




附件

天津城建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和处理单

仪器设备所属部门


事故责任人及所属部门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购置时间


规格型号


资金来源


单价


数量


损坏/丢失


领用人姓名、

员工编号(必填)


损坏/丢失原因

(如被盗,需出具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证明)

使用人签字: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员签字:

室、中心意见

签字:

部门处理结果或意见

签字: (公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签字: (公章)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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