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城建大学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经 2019 年 12 月 19 日第 3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推进采购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天津城建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性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 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组织实施部门


第五条 预算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工作由经费所在单位、部门项目、课题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文件,根据经费主管部门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应急、抢险等特殊需求项目的采购,当采购周期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经学校批准可采用其它方式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申购单位、部门项目、课题组是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调研、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参数等内容。

第八条 预算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由采购实施部门负责。采购方式:

(一)优先通过天津市财政部门搭建的电子商城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采购实施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预算 1 万元以上1 万元的项目采购实施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实施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二)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由采购实施部门组织拟定, 文件应明确采购程序、采购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由采购小组确认。

(三)根据采购方式发布采购文件。

(四)评审。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方式要求充分了解市场信息,根据采购文件评定标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结果确定。采购小组依据采购方式,对项目需求、质量、服务和报价综合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采购实施部门与中标方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实施及相关要求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实施部门应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包括采购计划、需求、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供货协议或合同、验收情况等)。

第十条 进口产品(必须进行进口产品论证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采购计划审核或审批。

第十一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申报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经学校经费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按照法定适用情形审慎选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采用的,要按照回避原则组织专业人员(不低于3人进行论证,并对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进行查询,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公示并报教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申报前须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安全评估,在确保实验室安全的基础上方可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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