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处分办法(试行)

为加强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良好秩序和科研环境,对学院学生违反《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以下简称《安全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环境学院在册本科及研究生在学院各类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时必须遵守《安全制度》的各项规定。如违反《安全制度》一经查实,应立即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并由当事学生做出书面检讨,同时告知当事学生导师及班主任,取消当事学生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此外,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初次违反《安全制度》经查属实,给予学院警告处分。

2、学生严重违反《安全制度》两次(含)以上,或实验室违章情节较为严重者,给予学院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违反《安全制度》达三次(含)以上,且情节严重者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若违纪学生为中共党员,除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还需在支部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视情节给予党内处分。

本办法由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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