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机制 —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6-13 点击数:

实验室开放是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的自主学习平台。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与意义

1、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条件

1、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认真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4)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5)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相关实验室(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实践。

2、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2)内容的提高性:实验的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或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教师及职责

(1)各教学单位选派优秀教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担当实验指导工作;

(2)经考核优秀的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可提供实验室技术与服务支撑。

指导教师职责:

(1)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2)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不允许做实验。为保证实验的准确性,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或抄袭他人数据的应重做;情节严重的按作弊论处。

(3)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等,如发现有损坏等,应填写《仪器损坏、维修和丢失记录本》,报主管部门处理。

(4)对于学生自拟或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五、开放实验室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要预约,以便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提前做准备。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3、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必要时应重做实验。

六、鼓励与奖励办法

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及格后取得的学分可代替创新学分。对在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作优先推荐保送研究生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2、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课题供学生选择,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按照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分、学生人数、难度系数等,由所在院(系)核定计算指导开放实验的人员的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

4、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参加各种评奖和比赛。

5、计算中心应实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应逐步实行全面开放。

6、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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