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凡不属固定资产标准,如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如量具、容器、消耗性物品(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
1)低值设备、工具和实验消耗品(试剂,材料等)由实验中心指派专人进行采购,个人不得私自购买。
2)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所用低值易耗品要在学期末提出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中心汇总于假期内购置。
2)全部的低值易耗品要建帐,并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4)各实验室要建帐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对实验材料的进出、库存和存放位置详细记录。
第四条领用工具、低值仪器仪表及一些控制物品和贵重稀缺物资时,必须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并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外借。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和贵重材料被人为丢失或损失,要严格计价赔偿,具体参照《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