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17年3月7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示警戒和教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6‟79号)、《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6‟8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负责实验室安全的各类人员。

(三)责任单位,指学校有关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主要有问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三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二)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三)经济处罚:根据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书面检查,给予相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诫勉谈话,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按要求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购置、领用、储存、使用、处置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

(六)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使用各类仪器设备;

(七)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八)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九)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十一)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十二)实验室安装、使用各类违规电器,乱拉电线,私自 改造消防设施;

(十三)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主观因素安全设施配备或维修、维护不及时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 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实 验室安全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同时取消相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由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屡次发生第五条规定的行为;

(二)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品落实“四无一保”和“五双”管理制度;

(四)由于违反国家、天津市和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五)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含)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由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需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决定。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等问责和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报学校确定。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由所在单位确定赔偿方案,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备案。造成经济损失达2万元(含)以上,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赔偿方案, 报学校审批确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部、学校纪委监察室等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若对学校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申诉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组织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与学校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就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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