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根据《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 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 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 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实训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各教学单位、实训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 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房间)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本单位确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特种设备类、机电类、其他类四个类别。


第九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危险等级、二级(中危险等级、三级(一般危险等级)个等级。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

(二)病原微生物

(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四)压力容器

(五)起重机械

(六)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

(七)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

(八)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特种设备,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未列入以上 2 类的实验室,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审核确认,其中安全风险等级为一级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 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4 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2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 4 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2 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 2 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 2个月不少于 1 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检查内容及要求可参考《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制度(天城大国资[2018]6 号)及附表 1、附表 2、附表 3。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员及其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教学单位、实训中心主管安全的院领导及院级安全员负责实施本单位安全检查与 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

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

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根据《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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