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经学校 2020 年 9 月 30 日第 43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教育系统关于落实〈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安函〔2019〕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学校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交通、消防、网络维运、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学生活动、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各类活动中,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以及不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 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精神,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师生安全为中心,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检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处级以上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建设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领域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督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机关、后勤、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负责同志对部门分管工作及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学单位党政负责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学校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职责,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明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同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支持、督促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其他负责同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度至少召开4 次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每学期至少带队检查 1 次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 积极主动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做好人员、设备、资金、宣传教育、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4. 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同志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有关具体工作。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 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每学期至少带队检查 2 次安全生产工作;

  3. 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推动健全完善应急预案;

4. 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其他负责同志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四章 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机关、后勤、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将归口部门撰写的工作报告通过天津教育综合办公平台等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协调、统筹处理全校的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党委组织部(党校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新教师入职教育、教师日常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查处学生违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学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后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六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牵头推进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配合全校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对全校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交通、治安管理制度等;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制订学校安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内;将学校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参与对不符合学校安全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的监督指导;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八)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课堂教学活动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类知识和课程纳入本科生教学内容和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院系和实验教学中心做好本科生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本科生各类违纪事件的处理和违纪学生的教育;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九科技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院系和各类科研实验室做好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对经学校认定的存在安全问题而又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场所涉及的相关教师承担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并 提出处理意见;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的归口管理。研究制订研究生教育培养各个环节的安全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在制订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实习实训等培养方案时,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教学单位执行;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涉外事务,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师生出国访问、学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安全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二)基建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安全证书,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措施,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管责任,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后勤处负责食品安全、饮用水等方面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水、电、气、特种设备等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教学、办公楼宇内等场所公共区域的安全;严格落实后勤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各类后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学校教学、重大活动、体育赛事等医疗服务;配合做好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后勤保障;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四财务处、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负责学校处理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负责本部门的财务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财务安全措施; 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购买、存储、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及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加强对学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 产责任。

(十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对全校网络信息系统的统筹管理,切实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七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管。建立健全学校校办产业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教代会、工会负责其组织的校内外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 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九)团委履行引导学生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积极营造校园安全文化,加强对社团实践活动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图书馆负责严格加强图书管理,保持图书室、阅览室环境卫生,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鼠“六防”,严禁将易燃、易爆、腐蚀性强、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图书室、阅览室;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排除火灾隐患;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教学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健全台账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相关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六对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列单位、部门或新设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各单位、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应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以及相应安全生产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报告等工作。其安全生产具体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三经常开展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四督促本单位、部门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确保本单位、部门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部门及相关管

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六)对单位、部门及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或直接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至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四)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五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除师生员工以外在学校直接从事第二条所列工作事项的其他从业人员,由其所属服务企业落实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 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属企业和相关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负责同志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五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部门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要每年对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列为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全体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各单位、部门也要每年对自身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其及其全体师生员工的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在对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开展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把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及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适时组织自查、检查和督查。

第十七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在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工作时给予一定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或者诫勉:

(一履行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

(三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力和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对存在业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单位、部门及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处级干部的任职、考核、奖惩、待遇等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处级以上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处级以上干部,可以从轻、减经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以及本单位、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处级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 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本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作领域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学校启动调查程序,并牵头组织调查。归口管理部门本身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实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对有关处级干部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全校公布。被追究的处级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人员的问责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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