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评审程序,审批获奖名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申请

第六条  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3100元,三等每生每年2500元。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当年9月—转年7月,不包含2月)。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好学;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为: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评审小组评审、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院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助学金,可以撤销其国家助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20116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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