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对外开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教师、学生在本中心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应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本科生应由指导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指定本中心指导教师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条进入实验中心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中心守则》与《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任何人未经本中心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本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试剂和工具。

第三条使用人员应认真详实列出实验中所需玻璃器皿种类、规格及数量,详细登记后领取,检查无误后使用。

第四条实验中使用的常规化学试剂可在本中心登记领用,专用化学试剂自筹或由实验中心代购。

第五条使用本中心任何仪器应首先阅读《仪器使用说明书》或《仪器操作指南》,按操作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在本中心仪器管理人员同意及指导下谨慎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使用完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实验操作过程中要严谨认真,随时保持实验室良好的工作环境,台面整洁有序,每天实验完毕检查水电、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爱护仪器及实验设备,节约用水、电、化学试剂及实验材料。如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实验全部结束,由本中心管理人员清点核实,上交全部玻璃器皿和剩余化学试剂,有毒药品以毫升或毫克计上交。低值耗材损坏按原价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可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酌情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第九条实验中心开放所需经费,待工作结束后由实验中心按消耗合计成本后由院办公室完成结算。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2017.10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行知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