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领用管理条例

一、实验中心所属之仪器设备由一名设备管理员统一管理,在学院支持下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良好维护以备使用,每学期开始后的第一周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组织核查库内实验仪器设备完好情况;

二、实验中心所属之仪器设备直接服务于教学与科研,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一经查实,除拒绝其本学年继续使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之外,上报系内做相应处理;

三、因教学、科研需要领(借)用仪器时,必须在使用前2天到实验中心填写《仪器设备领用登记表》备案,设备管理员根据登记表的内容要求,上报实验中心审核。申请一经批准,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将仪器设备(含所需附件)准备妥当;

四、严格仪器领用登记制度,非紧急情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由系主任认可)下,设备管理员不得接受任何临时或口头领用预约,同时设备管理员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外借本中心仪器设备,否则由设备管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使用人领取仪器时,须依照登记表内容逐项清点,并当场测试仪器性能。满足要求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设备管理员存档后再领走仪器设备。不签字者仪器禁止领用;

六、仪器设备借用时间上限一律为2个月(寒、暑假顺延),超出后若仍需继续使用者须在领用后第3个月的第一周(节假日顺延)到实验中心续填《仪器设备领用登记表》。逾期(超过2个月零1周)设备不归还且未办理续借者,由设备管理员予以警告;若仍不及时(警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手续,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到期之仪器设备外,本学年内不得继续借用实验中心任何仪器设备;

七、仪器借出后,各领用人应保证所借仪器设备使用环境良好,使用方式正确,日常保养到位,并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备查;

八、仪器设备借出使用期间,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须及时(损坏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实验室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损坏、丢失登记表》,详细说明使用过程与损坏、丢失情况,并上交相应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备查;

九、除由实验中心主任组织的对借出仪器设备的不定期抽检外,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逢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了解所有外借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及完好情况,如发现使用环境恶劣、仪器设备脏污严重且拒绝整改者,或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上未反应出使用率或使用率严重低下(小于6机时/周)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说明者,应责令其当日交回所借仪器设备,逾期(超过2个工作日)不交由实验中心强制执行,并上报系内处理;如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而未及时登记者,责令其当日内履行相应手续;若逾期(超过2个工作日)不履行手续或重复出现不及时登记的情况,除强制收回其所借全部实验仪器设备外,本学期内该使用人不得再次借用实验中心仪器,同时上报系内对该责任人做相应处理;

十、对已损坏的仪器设备不得以调换等各种理由进行私下归库处理,否则一经查实,由设备管理员负全部责任;

十一、仪器设备借出期间,凡属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损坏(如何定性依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两仟圆以下设备由实验中心审核、两仟圆以上由系专家组审核,无使用记录者视为非正常使用)依据《环境与市政工程系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损坏设备金额在两仟圆以下的,应由借用人负责在三个月内修理好仪器设备(达到损坏前仪器性能);损坏金额在两仟圆以上的可申请实验中心协助完成修理;逾期不能完成修理者,除特殊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由系主任认可)外,本学年不得继续使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

十二、因非正常使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丢失,除负责完成修理、相应赔偿外,上报系内酌情处罚。在未得到相应处罚期间,非特殊情况下(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由系主任认可),不得继续借用实验中心任何仪器设备;

十三、研究生、本科生领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由指导教师亲笔签字确认,特殊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由系主任认定)下,可由本研究方向学科带头人代签。由研究生及本科生借用的仪器设备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学生承担所有责任(包括赔偿金额或情节恶劣的罚款金额等)的70%,由其指导教师承担所有责任的30%;

十四、在不影响本系使用的前提下,允许本院外系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借用本中心仪器设备。所借仪器设备在两仟圆以上者须经我系主管领导批准;系外人员填写领用登记表时应有其所在部门的盖章确认,其余事项与本系人员要求相同;

十五、本条例解释权归环境与市政工程系实验中心所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与实验中心协商解决。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实验中心

天津城建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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